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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发公告:将实行自报自缴和先放行后缴税

浏览数量: 40     作者: 原作者:晶晶     发布时间: 2016-08-02      来源: 亿恩网

hefo1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昨日, 海关总署发布 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》 ,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守法自律,保障海关统一执法,海关总署将决定开展税收征收方式改革试点工作。 <o:p>

 

试点将分别在全国、上海、北京、宁波开展。根据不同的商品类目,分不同的地区进行试点。其原文内容如下:2016


公告中的试点内容主要包括:
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一、<!--[endif]-->自主申报、自报自缴

进出口企业、单位的海关计税(费)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提交海关。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,企业或单位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

<!--[if !supportLists]-->二、<!--[endif]-->税收要素审核后置

货物放行后,海关将对进出口企业、单位申报的价格、归类、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;特殊情况下,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。对主动向海关披露其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,海关将从轻处罚。


据了解,与目前过关方式不同的是,本次海关总署将实行自报自缴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占据很大的主动性,完全靠自觉缴纳税费;海关总署在审核上也更加灵活,打破了先审核后放行的模式,而是采用先将货物放行后抽查审核的方法,这将大大提高货物过关的效率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此公告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《税则》第84、85、90章商品的试点自12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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